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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人 | 徐剑锋,UIUC经济系博士候选人(以下自称笔者)
原文信息:Hvide, Hans K., and Benjamin F. Jones. 2018. "University Innovation and the Professor's Privileg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8 (7): 1860-98.
 
引言
 
大家熟知的高科技企业比如Genentech,Google,新药物比如宫颈癌疫苗,镇痛抗焦虑药物普加巴林(Lyrica)都诞生于研究型大学。现代研究型大学在创新和企业孵化上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职务发明,大学雇员一般享有比企业雇员更多的权利(大学工资低于产业界是有补偿的)。大学与发明人之间利益分成的规则,肯定会影响到发明人创新和创业的动机。
 
这篇论文研究了挪威2003年取消高校研究人员职务发明独占权的影响。2003年之前,挪威的大学教职员工完全享有职务发明(教授特权);之后,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划归大学,发明人只分享1/3的收益。这个新政策鼓励大学对发明和成果转化进行投入,但是削弱了发明人创新创业的动机。新政策的总效果是正负两个效应互相抵消之后的结果,定量估计总效果是个纯实证问题,理论回答不了。论文作者们通过diff-in-diff方法分析自然实验,发现新政策不仅大大减少了大学教工的专利和新创企业数量(差不多减半),而且降低了质量(专利引用率降低,新创企业销售和资产降低),同时学术发表也没有增加。
 
这篇论文的贡献在于:1.话题新颖,因变量丰富 2.在产学研转化的文献中,这篇分析的自然实验相对严谨。
 
制度背景
 
高校知识产权问题不能不提美国在1980年通过的Bayh-Dole法案。从法理上来讲,高校研究用了政府资金(纳税人的钱),高校的职务发明应该有政府的一份,这个法案让政府退出,把权利让给高校和发明人。法案通过之后,美国各校与发明人自行商定分成规则,并没有统一的政策。(推文笔者通过查阅其他资料了解到,美国中西部大学一般占有专利的处置权,给发明人利益分成,美国东西海岸的大学经常不占有专利,专利由发明人处置,给学校利益分成。发明人一般占有专利总收益的25%-70%。)
 
Bayh-Dole法案对产学研转化是否有促进作用,其实没有定论。但是80-90年代美国大学旺盛的创新让欧洲看得眼红,欧洲的政策制定者认为这个法案促进了大学在研究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欧洲的大学教职工曾经享有职务发明的独占权。2000年之后,德国,奥地利,丹麦,芬兰,挪威制定了新政策,但是与Bayh-Dole法案不同的是:美国把专利权从政府让渡给大学和发明人,欧洲诸国把专利权从发明人手里切出一大块给了大学。2003年1月起,挪威的新法律规定大学占有职务发明以及相关的商业利益(专利,新创企业所有权)。挪威的每所大学都成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TTO)处理产权事务,大学分得收益的2/3,发明人分得1/3. (笔者按:欧洲的政策制定者从发明人手里切走这么一大块蛋糕,肯定是对大学在产学研转化中扮演的角色非常有信心。)
 
数据
 
挪威人口登记数据(北欧福利好,数据也无敌,每个人从生到死都有详尽的记录)
 
新创企业数据(挪威政府登记数据2000-2007所有企业,企业主要股东信息可以与人口登记数据对上。企业信息可以联系到Dun & Bradstreet商业数据库,有企业经营状态的信息)
 
专利数据 (挪威专利办公室NPO的数据与前面两个管理数据库都对不上。作者们调用了挪威创新,研究和教育研究所(NIFU)的数据,这个数据记录了1995-2010所有大学研究人员共11905人的名字,年龄,学位等信息。作者们通过名字找到挪威专利数据库的记录,由于专利通常会全球申请,作者们也在欧洲专利办公室EPO,日本专利办公室JPO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办公室USPTO进行了检索)。
 
小范围问卷调查(63人)
 
计量模型与识别策略
 
计量模型为标准的DID:
方程1处理的是加总的因变量(总专利数量,新创企业数量), 实验组treat标记与大学有关的专利和企业,对照组就是与大学无关的。2003年政策生效之后标记为post
 
方程2处理个体水平的因变量(某人的专利,某人参与的企业)。方程2控制了个体固定效应,年固定效应和个体随时间变化的特征变量,大学研究人员为受政策影响的实验组(标记Treat)。
 
对照组是什么呢? 作者最严谨的对照组是有博士学位但不在大学任职的挪威人。作者也用了没有博士学位的挪威人做对照组。
 
结果
 
大学研究人员新创企业减半(红虚线,这张图主要显示intensive margin的效果,即平均每人新创企业)。
大学新创企业质量降低,销售额和总资产减少,雇员数量不显著。(表格略去)
大学有关的专利减少(红虚线,这张图还是intensive margin)
 
大学专利质量下降,专利引用次数下降,在欧日美专利局的登记率降低(只有优质专利才会全球申请,维护专利很贵的)(图表略去)
 
既然专利少了,创业也少了,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增加了吗?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回答,因为没有好的对照组(大学外面的博士一般不发论文)。作者拿大学内的发明人作为实验组,政策前大学内无专利但是个人特征接近的研究人员作为对照组,分析发现这个政策没有增加论文发表的效果。
 
简单机制分析
 
作者们认为发明人收入动机减弱的负效应大于大学投入增加的正效果,导致政策的总效应为负。作者引用调查问卷来印证发明人动机。调查问卷共56人回答,其中34人认为政策没效果,15人认为是负效果,只有7人支持正效果。某人吐槽如下:“现行制度下我才不创业呢。企业控制权都在技术转让办公室(TTO)手里,企业家只有33%。考虑一下引入风投,如果每次投资方都分走50%股权,三轮之后,创始人只有4%...”
 
推文作者点评
 
这篇论文胜在话题新颖,数据无敌。产学研转化是世界性的重要话题,但是只有北欧才有这样细致的数据和独特的政策实验,美国的数据和政策做不了。
 
这篇论文中自然实验的严谨性相对而言没有那么重要。严格的来说,作者的对照组是不合适的,不在大学工作的博士一般都在公司,在公司研发的动机大不同于学校。DID趋势图中的对照组是所有非大学工作人口,并不是作者最严谨的对照组,可能那张图不够漂亮。DID平行趋势检验也没有看到(政策生效前的数据只有00,01,02三年)。水至清则无鱼,应用DID时极难有非常干净的对照组,论文好不好要看话题是否足够新颖和重要。
 
两位作者都是资深的研究者,Hvide是挪威本土经济学家,熟悉挪威制度背景和数据,Jones是西北大学商学院strategy系的教授,是创业和创新研究的专家,作者们的专长有互补性。
 
2015中国人大通过的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化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与挪威类似,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发明人占有不低于50%收益。比起一切发明归集体的旧规则,新法律是有进步性的。但发明人对这个制度还是很有意见,专利归单位,单位往往对转化不上心,伤害发明人利益。由于专利经常作为考核标准,发明人经常提交垃圾专利,维护费用则由单位承担,专利局审理累,单位负担也重。如果有真正的优质发明,发明人隐藏不发,辞职创业,单位利益受损失。笔者窃以为应该把职务发明分配规则的谈判权下放到各学校,让各校自由制定。产学研转化在中国是重要政策话题,这方面的研究大有可为。
 
最后说个关于美国大学积极争夺知识产权的故事。笔者非常敬重的Steven Wolfram 1986年在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创立了复杂系统研究所,随即与校方闹翻,1987年辞职,1988年Mathematica软件面世。UIUC以这个软件是职务发明为由,要分公司股权,最后大概是悄悄和解了。这个案子我没查到,故事是一些数学教授口头流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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