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来源:Li, Y., & Zhang, J. (2026). Data portability and the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106, 103289.
01
引言
考虑一个很现实、也很有画面感的问题。假如你是一位长期使用滴滴的消费者,手机里积累了大量出行数据:常用上车点和目的地、打车时间习惯、车型偏好、支付记录、优惠券使用习惯,甚至平台已经大致“摸清”了你什么时候更着急、什么时候更看重价格。某一天,你想改用美团打车。如果这些数据能够被你一并“打包带走”,让美团也立刻了解你的出行偏好,那么你转换平台的成本显然会下降很多。类似地,在数字平台上,无论是 Google Takeout 允许用户下载数据,还是开放银行允许消费者将金融数据授权给其他机构,其背后的制度逻辑都很清楚:让消费者带着自己的数据离开,从而减少平台锁定,促进市场竞争。
直觉上,这样的制度安排似乎天然有利于消费者。毕竟,一旦用户不再被历史数据“绑”在原平台上,平台之间就不得不更加激烈地竞争,企业似乎也没有那么强的动力去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但是,今天介绍的这篇文章却提出了一个颇为反直觉的观点:数据可携带权虽然削弱了数据锁定效应,却未必会减少企业收集数据的激励;恰恰相反,它反而可能使企业收集更多个人数据,并提高企业利润。 至于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究竟是改善还是恶化,则还要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具体强弱。
02
基本模型设定
文章构建了一个两期双寡头竞争模型。市场中有两家企业 A 和 B,分别位于 Hotelling 线性城市的两端,消费者均匀分布在 [0,1] 区间上。消费者的位置代表其对两家企业服务的偏好,越靠近 A 的消费者越偏好 A,越靠近 B 的消费者越偏好 B。参数 t 表示产品差异化程度,t 越大,说明两家企业服务差异越大,市场竞争越弱。
企业提供的是具有相同基本功能、但存在差异化特征的数字服务。
第一期,两家企业一开始都没有消费者数据,需要同时决定两个变量:一是第一期服务价格,二是向购买其服务的消费者收集多少个人数据。数据收集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企业收集数据会给消费者带来隐私成本,例如数据泄露、滥用或者心理上的隐私担忧;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第二期利用这些数据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提高消费者从服务中获得的效用。也就是说,数据既是一种提高服务质量的生产要素,也可能成为消费者转换平台时面临的隐性成本。
第二期,企业根据消费者的历史购买情况进行定价。每家企业可以分别向老用户和新用户收取不同价格。这里的老用户,是指第一期已经购买本企业服务的消费者;新用户,是指第一期购买竞争对手服务、第二期转向本企业的消费者。这一设定类似于行为定价文献中的“老顾客—新顾客”差别定价。
文章重点比较了两种制度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没有数据可携带权。此时,如果消费者第二期继续留在原企业,就可以享受原企业基于其第一期数据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但如果消费者转换到竞争对手那里,原先积累的数据无法被带走,也就不能继续享受个性化服务。因此,第一期收集的数据在第二期形成了锁定效应:数据越多,原企业越能提高老用户的服务质量,消费者越不愿意离开。第二种情形是存在数据可携带权。此时,如果消费者第二期转换平台,可以把第一期在原平台上积累的数据转移给新平台。这样,即使消费者换到了竞争对手那里,也仍然可以享受基于原有数据的个性化服务。数据可携带权由此消除了数据带来的转换成本,使数据不再只服务于原企业的用户锁定,而是变成消费者可以跨平台使用的资源。
在这个框架下,文章使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均衡:先分析第二期在既定第一期市场份额和数据收集水平下,企业如何对老用户和新用户定价;再回到第一期,分析企业如何选择价格和数据收集水平。通过比较有无数据可携带权两种情形下的均衡价格、数据收集数量、企业利润、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文章讨论数据可携带权对市场竞争和福利的影响。
03
主要结论
这篇文章最有意思的结论是:数据可携带权反而会增加企业收集个人数据的数量。直觉上,如果企业知道自己收集的数据未来可以被竞争对手使用,似乎应该减少数据收集。但文章发现,数据可携带权虽然削弱了第二期的数据锁定作用,却也减弱了第一期企业争夺消费者的竞争压力。
没有数据可携带权时,企业在第一期会更积极地争夺消费者,因为第一期获得的消费者越多,第二期就越可能通过数据锁定这些消费者。也就是说,数据带来的锁定效应会强化第一期竞争。相反,当数据可以携带时,企业未来锁定用户的能力下降,第一期抢用户的动机也随之减弱,竞争反而缓和,第一期均衡价格上升。
在更高价格下,吸引消费者的边际收益提高。消费者在第一期选择平台时,不仅考虑当前价格和隐私成本,也会预期第二期能否享受个性化服务。由于数据可携带权保证消费者即使换平台也能使用数据,数据对消费者预期效用的提升更加直接。因此,企业反而更愿意通过增加数据收集来提高消费者对服务的预期价值。换言之,数据可携带权使数据从一种“锁定工具”转变为一种更普遍的“提高服务价值的工具”,并最终提高了企业的数据收集激励。
文章还发现,数据可携带权对价格的影响并不是简单地降低价格。它会提高第一期价格,也会提高第二期新用户价格,但会降低第二期老用户价格。原因在于,数据可携带权消除了老用户被原企业锁定的优势,使老用户在第二期面对更强竞争,因此老用户价格下降;但与此同时,第一期抢用户竞争减弱,新用户在第二期也不再需要企业通过大幅降价来补偿其失去个性化服务的损失,因此第一期价格和新用户价格反而上升。
进一步看,数据可携带权会提高企业总利润,但对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并不确定。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带着数据转换平台,更多消费者能够享受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企业收集更多数据会增加隐私成本,消费者平均支付价格也可能上升。因此,消费者未必一定受益,消费者剩余是否下降仍取决于个性化收益、隐私成本和转换行为之间的权衡。社会福利的结果则取决于市场竞争程度:当产品差异化较高、竞争较弱时,数据可携带权更可能提高社会福利;而当市场竞争已经很激烈时,数据可携带权反而可能降低社会福利。
不能简单地把数据可携带权理解为一种天然促进竞争、天然保护消费者的制度安排。数据不仅是消费者权利的对象,也是企业竞争中的生产要素和战略工具。数据能否被携带,不仅影响消费者是否被锁定,也影响企业在数据收集阶段的竞争强度。因此,同样一项数据治理规则,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福利后果。
推文作者:应珊珊
Abstract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allows consumers to obtain and reuse their personal data across service providers. However, its effect on market competition is not clear-cut, as it impacts the firms’ incentives to collect data. Employing a two-period game-theoretic model in which consumer data collected by one firm in the first period can be transferred to the other firm in the second perio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lications of data portability on competition and welfare. We find that by eliminating the data “lock-in” effect, data portability mitigates competition during data collection, although intensifying it afterward. Perhaps counterintuitively, the firms collect more data when data is portable. Moreover, they earn higher profits, whereas consumers may well be worse off. We identify the degree of market competition as a critical determinant of the welfare implications of data portability. Specifically, low (high) levels of competition are associated with improved (worsened) overall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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